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016號
PCDV,110,司促,5016,2021022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陳家昱 
債 務 人 孫錦加 
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萬陸仟叁佰陸拾壹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  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玖仟伍佰陸拾柒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
  二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