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917號
PCDV,110,司促,4917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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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

債 務 人 羅齊麟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捌萬壹仟柒佰玖
  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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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