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759號
PCDV,110,司促,4759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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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林綵蓁即林翠玲

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伍萬玖仟玖佰元
  ,及其中玖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
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林綵蓁即林翠玲於民國94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
  卡號為4579611520811701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
 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
 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
  卡至民國109 年11月08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359,900 元未
  按期給付﹝參證物三﹞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  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
 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  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
  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
 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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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