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632號
PCDV,110,司促,4632,2021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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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蔣婉竹 

債 務 人 蔣伯岳 

債 務 人 葉玉霞 

 
一、債務人葉玉霞蔣伯岳蔣婉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
  (下同)叁拾陸萬貳仟零叁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蔣婉竹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華夏科技大學邀
  同債務人蔣伯岳葉玉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
  款放款借據共10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 下同) 407,377 元
  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
 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
  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
 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
  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  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蔣婉竹自民國109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  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362,032 元未還,經債權人催討未果
  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  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蔣伯岳葉玉霞既為連
 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  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  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  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 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
  資料表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相關債務人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 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葉玉霞、蔣伯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民國110年0│年息百分之○點九│
│  │362,032元 │岳、蔣婉竹 │9月01日起  │1月19日止  │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 │    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一點九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│1月2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相關債務人 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葉玉霞、蔣伯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│
│  │362,032元 │岳、蔣婉竹 │0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者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十,逾期超過六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個月部份依上開利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率百分之二十計算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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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