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林李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伍萬玖仟壹佰壹
拾伍元,及其中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
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李妹於民國92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51
49140704223309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
日前向債權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
109 年11月08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559,115 元未按期給付
﹝參證物三﹞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
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
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
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
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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