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621號
PCDV,110,司促,4621,2021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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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潘清泉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捌仟零貳拾
  壹元,及其中肆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
 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潘清泉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
 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
 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
 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
  109 年11月08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158,021 元未按期給付
  ﹝參證物三﹞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
 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  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
  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
  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
  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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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