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551號
PCDV,110,司促,4551,2021021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
 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

債 務 人 余慧茹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元,及自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查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7年11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
 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09422987,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
  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、遊戲點數、貼圖等商品。
  二、惟債務人至109年9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(附件帳單),迄
  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20,000元(附件明
  細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
  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釋明文件:申裝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