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7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宇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伍萬肆仟伍佰貳
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宇德於民國109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2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88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
年02月08日止累計238,834 元未給付,其中235,402 元為本
金;2,732 元為利息;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 1) 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林宇德於民國109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
年02月08日止累計415,687 元未給付,其中409,865 元為本
金;5,099 元為利息;72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 2) 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4473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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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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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宇德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5.88% │
│ │235402│ │2月09日起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宇德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5.6%計算│
│ │409865│ │2月09日起 │ │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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