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473號
PCDV,110,司促,4473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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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473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林宇德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伍萬肆仟伍佰貳
  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林宇德於民國109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
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28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88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
  年02月08日止累計238,834 元未給付,其中235,402 元為本
  金;2,732 元為利息;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00 1) 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林宇德於民國109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
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8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
  年02月08日止累計415,687 元未給付,其中409,865 元為本
  金;5,099 元為利息;72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00 2) 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  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447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宇德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5.88%  │
│  │235402│     │2月09日起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宇德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5.6%計算│
│  │409865│     │2月09日起  │      │之利息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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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