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426號
PCDV,110,司促,4426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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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楊淑貞即汪楊淑貞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於民國( 下同) 93年6 月2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  12萬元整,約定於96年6 月23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15% 計
  付。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8 月9 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
  討至今仍未清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
 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 條規
  定之違約金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楊淑貞即汪│自民國96年8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45521 │楊淑貞  │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楊淑貞即汪│自民國96年9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5521 │楊淑貞  │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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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