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楊淑貞即汪楊淑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( 下同) 93年6 月2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12萬元整,約定於96年6 月23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15% 計
付。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8 月9 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
討至今仍未清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
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 條規
定之違約金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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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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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楊淑貞即汪│自民國96年8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45521 │楊淑貞 │月1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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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楊淑貞即汪│自民國96年9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45521 │楊淑貞 │月11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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