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0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簡金蓮即王琪玲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琪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
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琪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陸拾柒萬陸仟零叁元,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,
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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