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407號
PCDV,110,司促,4407,2021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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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40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訴訟代理人 尤志田 
債 務 人 誠豊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羅于閔 
債 務 人 羅于閔 

 
一、債務人誠豊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
  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  上開債務人誠豊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,如債
  權人對債務人誠豊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
  由債務人羅于閔給付之。
 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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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豊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