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債 務 人 翁建華 債 務 人 喻淑蘋即霍臺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霍君瑋即霍臺生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本件對各債務人所請求之金額若干?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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