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384號
PCDV,110,司促,4384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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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
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


債 務 人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蕭瑞璋 
人          
債 務 人 林桂玉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仟壹佰萬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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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