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
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債 務 人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蕭瑞璋
人
債 務 人 林桂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仟壹佰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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