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303號
PCDV,110,司促,4303,2021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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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廖婕妤 (原名:廖庭妤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叁萬捌仟伍佰柒
  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依士林地院109年8月28日109年司促字第13002號裁定通
  知,得知債務現住於「新北市板橋區」,因債權人僅知債務
  人現居於鈞院轄區內,尚未知詳細地址,懇請鈞院命債權人
  查詢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,待查明後旋即向鈞院陳明。
  二、債務人( 即借款人) 廖婕妤(原名:廖庭妤)於95年間
  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,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06月起,每月
  10日按月給付,然債務人自債務協商成立後僅自行繳付一期
  款項,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,債務人未依協
  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,原契約為消費性貸款契約( 占協商
  債權100 %) ,首先敘明。
  三、緣債務人( 即借款人) 廖婕妤(原名:廖庭妤)於民國
  (以下同)94年1 月20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
  款新臺幣(以下同)52萬元,約定利率以年息9.99%固定計
  算,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4年1 月20日至101 年1 月20日;並
  約定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6 個月
  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以上所述皆有債
  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。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
  95年9 月18日止,履經催討仍未清償,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
  款本金438,577 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。本案借款到期日
  既已屆至(即101 年1 月20日),借款人廖婕妤(原名:廖
  庭妤)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述款項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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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