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247號
PCDV,110,司促,4247,2021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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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陳簡秀卿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柒拾玖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.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民國104年
  9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
 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。』故請求
  予以限縮。
  ㈡. 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,依
  照本行債務協商明細紀錄,本次債務協商約定自民國95年6
  月起,以新臺幣19,221元,利率0%,共分80期,每月10日清
  償欠款。惟協商成立後,相對人未依約定清償欠款,本行遂
  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,
  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。經查,現金卡(占
  債務協商100%),併此敘明。
  ㈢. 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29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
  約,逾期繳款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,且有借款約定書
  可稽。詎料前開欠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9月9日,餘欠本金新
  臺幣15,379元,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。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
 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  ,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
  款本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簡秀卿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15379 │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96年9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0日起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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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