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0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王麗敏
債 務 人 涂文欽
一、債務人王麗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玖萬肆仟
壹佰壹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。
上開債務人王麗敏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
王麗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涂文欽給付之。
債務人王麗敏、涂文欽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,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王麗敏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01月09日,邀同
債務人涂文欽為保證人,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,000元,
借款期間為自107年01月09日起至113年01月08日止。詎料債
務人王麗敏於109年10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迭經債
權人催討無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,依
貸款契約書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
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王麗敏
之財產執行無效果,由債務人涂文欽給付之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904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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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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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麗敏、涂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其逾期在九個月│
│ │394112│文欽 │10月09日起 │ │以內者,按年利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率百分之二十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算之利息,其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超過九個月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就超過部分,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按年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點八八計算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利息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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