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753號
PCDV,110,司促,3753,2021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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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753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


債 務 人 劉怡珍(即劉民雄之繼承人)


債 務 人 雷素琴(即劉民雄之繼承人)


債 務 人 雷時中(即劉民雄之繼承人)


債 務 人 劉怡琳(即劉民雄之繼承人)


 
一、債務人劉怡琳應於繼承劉民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怡珍
  、雷素琴雷時中向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
  肆仟壹佰叁拾壹元,及其中肆萬捌仟零壹拾貳元,自民國九
  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  惟按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-1 條之規定:繼承在民法繼承編
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,繼承人於
  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未能於修正
  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,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
  清償責任。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。查本件被
  繼承人劉民雄余民國97年6 月29日受死亡宣告之時,其繼承
  人劉怡琳尚係未成年人,依上開規定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,
  負清償責任,是債權人請求其應與其他繼承人就本件被繼承
  人生前所負債務一同負完全連帶責任部分之聲請,為無理由
  ,該部分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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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