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蕭駿彬 (原名:蕭文宗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玖仟貳佰伍拾
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
緣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民國( 以下
同)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
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於107 年1 月1 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
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
均如證物) 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(二)
1.債務人蕭駿彬(原名:蕭文宗)前於105 年4 月22日向債
權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300,000 元,並訂立借據乙紙,
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
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09,257 元,及自109 年8 月10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 計算之利息,暨自109 年
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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