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453號
PCDV,110,司促,3453,20210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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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
債 權 人 林靜怡即宏志工程行

債 務 人 大森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敬琮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捌萬伍仟零貳拾
  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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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森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森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