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441號
PCDV,110,司促,3441,2021020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441號
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



債 務 人 王夢蓮 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仟玖佰叁拾叁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