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423號
PCDV,110,司促,3423,2021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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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423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戴亨 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肆萬叁仟零叁拾
  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戴亨於93年09月03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
  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
  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
  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
 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243,032 元,經債
  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
  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
  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
  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 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
  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42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戴亨   │自民國96年02月1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145204元│     │日起至民國104 年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8 月31日止,按年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息百分之20計算之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利息,及自民國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104 年9 月01日起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戴亨   │自民國109 年12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27855元 │     │28日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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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