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2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戴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肆萬叁仟零叁拾
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戴亨於93年09月03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
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
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
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
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243,032 元,經債
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
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
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
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
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423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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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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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 │戴亨 │自民國96年02月1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145204元│ │日起至民國104 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8 月31日止,按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息百分之20計算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利息,及自民國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4 年9 月01日起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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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 │戴亨 │自民國109 年12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27855元 │ │28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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