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黃凌莉
債 務 人 黃昱傑
債 務 人 黃竹君
債 務 人 曾 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貳仟伍
佰柒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昱傑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黃竹
君、曾(旖+頁)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
款借據共1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238,980元,約定
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
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
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
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
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
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黃昱傑自109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172,577元未還,經債權人催討未果,依據
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黃竹君、曾(旖+頁)珽既為
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.債務人戶籍
謄本3.利率資料表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曾 珽、黃竹│自民國109年8│至民國110年1│年息0.9% │
│ │172577元│君、黃昱傑 │月3日起 │月14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│
│ │ │ │月15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 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曾 珽、黃竹│自民國109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│
│ │172577元│君、黃昱傑 │月4日起 │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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