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400號
PCDV,110,司促,3400,2021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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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代 理 人 黃凌莉 
債 務 人 黃昱傑 

債 務 人 黃竹君 

債 務 人 曾 珽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貳仟伍
  佰柒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黃昱傑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黃竹
  君、曾(旖+頁)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
  款借據共1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238,980元,約定
 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
 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
  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
 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
  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
  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  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黃昱傑自109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  ,迄今尚欠本金172,577元未還,經債權人催討未果,依據
 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  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黃竹君、曾(旖+頁)珽既為
 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  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  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  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  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.債務人戶籍
  謄本3.利率資料表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  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曾 珽、黃竹│自民國109年8│至民國110年1│年息0.9%      │
│  │172577元│君、黃昱傑 │月3日起   │月14日止  │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自民國110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月15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 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  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曾 珽、黃竹│自民國109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│
│  │172577元│君、黃昱傑 │月4日起   │    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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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