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354號
PCDV,110,司促,3354,2021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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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
債 權 人 王瑋忱 
債 務 人 天鼎工程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王儀靖 

債 務 人 王儀靖 

 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天鼎工程有 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汐止區,債務人王儀靖戶籍址設於 花蓮縣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 於債務人公司所在地或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或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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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天鼎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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