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
債 權 人 吳安政
債 務 人 林月芬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李政霖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李政陽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李慧芳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莊靖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建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
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捌佰叁拾貳萬元,及自一百零八年
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