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167號
PCDV,110,司促,3167,2021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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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
債 權 人 吳安政 
債 務 人 林月芬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
債 務 人 李政霖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
債 務 人 李政陽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
債 務 人 李慧芳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
債 務 人 莊靖即李建智之繼承人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建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
  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捌佰叁拾貳萬元,及自一百零八年
  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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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