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143號
PCDV,110,司促,3143,2021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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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顏和明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叁
  元,及其中叁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
 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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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