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076號
PCDV,110,司促,3076,2021020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

代 理 人 王繹勛 
債 務 人 魏松柏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肆仟玖佰柒拾玖
  元,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
 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