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324號
PCDV,110,司促,2324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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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
債 權 人 楊佩潔 
債 務 人 楊春田 

債 務 人 林煌雄 


 
一、債務人楊春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林煌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元,
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。
三、前二項給付內容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,另一債務人於其清
  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。如債務人不服前開給付內容,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陸萬壹仟陸
  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、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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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