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213號
PCDV,110,司促,2213,20210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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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

代 理 人 蘇龍昇 
債 務 人 朱希庸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佰肆拾壹萬玖仟壹
  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
 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陸萬陸仟叁佰
  肆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 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加計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  (以每月為一期)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玖萬壹仟陸
  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
 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  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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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