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
債 權 人 廖淑芬
代 理 人 劉仁慶
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玉芬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10 年2 月1 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