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33號
PCDV,110,司促,1533,2021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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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
債 權 人 富爾電子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靜潔 
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
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拾捌萬伍仟肆佰貳
  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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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爾電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