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9年度,769號
PCDV,109,重訴,769,2021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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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769號
原  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
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
上列原告與被告SHINY TREND LIMITED、絹川企業有限公司、陳
玲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查
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9 萬8,652.64元,折合新臺幣(下同)
3,447萬3,250 元(以起訴日民國109 年12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
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.76 元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萬5,424 元,扣除前已繳30萬,9176 元
,尚應補繳6,24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10  年  2  月  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雅婷
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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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川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