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99號
PCDV,109,訴,99,202102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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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9號
原   告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朝旭 
訴訟代理人 陳志文 
      林玉芬律師
複 代理 人 王邵白律師
被   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
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
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、㈡⒉第五至六行有關「查原告既主張因原告之前為優化系爭模組(或系爭DSP)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查原告既主張因原告之前為優化系爭模組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蕭凱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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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