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3557號
PCDV,109,訴,3557,2021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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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557號
原   告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

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
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
      吳其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賢謹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
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且該書狀及
  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
  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
  、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
  ,提出於法院為之,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定,
 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  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  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
  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狀僅略載被告楊濤生之繼承人、被告顏英哲之繼承
  人、被告徐石渠之繼承人、被告史坤富之繼承人、被告賴炳
  忠之繼承人,然未特定該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等人別資
  料,其起訴程序顯有欠缺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
  內,分別補正楊濤生顏英哲徐石渠、史坤富、賴炳忠
  繼承系統表、被繼承人最新除戶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全
 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住居所,並請查
  明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,及說明原告聲明是否變更或追加。
  另依查明資料,如有所列之繼承人死亡而有繼承人者,應一
  併補正該被繼承人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
  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,應提出一份補正狀,且除提出於本院
  外,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以供本
  院送達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,特此裁定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雅婷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但育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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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