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3317號
PCDV,109,訴,3317,2021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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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317號
原   告 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議賢 
訴訟代理人 鍾羽眉律師
      張仁龍律師
被   告 劉秋萍 

      趙國政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肆佰零壹元,及自 民國一○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,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按言詞辯論期日,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,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;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 知而仍不到場者,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民事訴 訟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予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劉秋萍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至107 年2 月 12日間受聘為原告公司之會計專員,其原先任應收會計一職 ,嗣因原告公司會計職位有輪調制度,故其後被告劉秋萍即 轉任應付會計一職;詎料,被告劉秋萍竟利用業務上持有客 戶開予原告公司支票之機會,以易持有為占有之意思,將客 戶開予原告公司如附表所示支票40紙(下稱系爭支票)據為 己有,並將本屬原告公司所有之系爭支票交由其配偶即被告 趙國政(與被告劉秋萍下合稱被告,單指其一,逕稱姓名) 存入其銀行帳戶,共兌現得新臺幣(下同)64萬3,401 元, 被告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,由劉秋萍自106 年8 月 10日起至107 年2 月12日止,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持有本屬原 告公司所有之系爭支票,並交由趙國政兌現而侵占票款,故



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、第185 條及第179 條規定請求 本院擇一命被告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等語。並聲明: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4萬3,401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;㈡願供擔保,請 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主張劉秋萍利用業務上持有客戶開予原告公司支票之機 會,以易持有為占有之意思,將客戶開予原告公司之系爭支 票據為己有,並將本屬原告公司所有之系爭支票交由其配偶 即趙國政存入其銀行帳戶,共兌現取得64萬3,401 元等事實 ,業據其提出遭侵占之系爭支票明細表、應收帳款明細表暨 銷貨單、回籠支票影本等件(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 訴字第1138號卷第18頁至第20頁、第22頁至第174 頁、第17 6 頁至第216 頁)為憑,經核無訛,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 正,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。
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,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、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被告共同侵占原告公司款項,使原告受有64萬3,401 元損害 ,是被告前開共同侵占款項之不法行為,與原告所受64萬3, 401 元之損害間,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對 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於法自屬有據。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 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 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 %,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。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 自屬無確定期限者,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則依前揭法律 規定,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,自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,而本件起訴 狀繕本於109 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趙國政(見本院卷第39頁 之送達證書),經10日於109 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;另



於109 年11月16日對被告公示送達於本院牌示處,並揭示於 司法院資訊網路(見本院卷第45頁之公示送達證書),經20 日生效,即應於109 年12月6 日始生送達效力,則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全部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12月7 日起算遲延利息,亦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64萬3,401 元,及自109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5 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以代釋明,聲請宣告假執行,於法尚無不合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,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。至 原告另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,因與前揭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係屬請求權競合,且原告 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,既經認定有理由, 從而原告關於不當得利返還之主張,本院即無庸再予斟酌, 附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 項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尤秋菊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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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客 戶 名 稱 │ 支票號碼 │ 付 款 銀 行 │票 面 金 額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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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合泰企業社 │ ND2614676 │華南銀行嘉南分行 │1萬6,097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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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長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│ JA0352347 │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 │1萬3,351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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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必富行餐具批發中心 │ BI1372613 │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│6,72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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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裕捷企業有限公司 │ AA4166573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│1萬6,296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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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上勤家庭五金日用品 │ LC3438562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 │1萬1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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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e世紀美容美髮材料專賣店 │ AA0000409 │彰化花壇農會信用部 │8,24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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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家騏有限公司 │ AK6582700 │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│7,68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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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大永行銷有限公司 │ AK1974874 │永豐銀行德惠分行 │2萬2,3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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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金安記食品廠有限公司 │ KA8499766 │第一銀行沙鹿分行 │3,15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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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│律泰企業社 │ FA0285528 │桃園縣新屋鄉農會信用部 │1萬4,68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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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│戴養菌園農場 │ WGA6499919 │臺中商業銀行霧峰分行 │6萬3,29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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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│葳霖美容美髮材料行 │ AK9706564 │永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│3,8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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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3│拓南化學原料有限公司 │ MN1176103 │彰化銀行北門分行 │2,402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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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4│久大食品便當場 │ 5587922 │京城銀行總行營業部 │3,8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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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5│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 │ LA5499825 │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 │8,05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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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6│竹展貿易有限公司 │ FA2390274 │臺北縣五股鄉農會信用部 │3,9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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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7│黃新興百貨有限公司 │ CC0061034 │板信商業銀行重慶分行 │1萬8,144元 │
│ │ (新興肥皂店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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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8│立嘉行 │ KA7534600 │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│2萬5,55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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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9│鑫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 MSA7702531 │臺中商業銀行民雄分行 │1萬2,68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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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0│勝閎實業有限公司 │ BR2408430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│1萬5,28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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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1│松林食品工廠 │ DA3914447 │玉山銀行沙鹿分行 │1萬1,55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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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2│梅花長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 HMA8528916 │臺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 │2萬9,113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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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3│冠大行有限公司 │ ND8988640 │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│2萬1,424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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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4│每一天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│ FA8410648 │臺北縣樹林鎮農會信用部 │2萬7,090元 │
│ │ (楷富素食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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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5│豐茂生技有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│ DA1906498 │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│1萬5,53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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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6│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│ JA5684779 │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│3萬6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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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7│湘鄉食品有限公司(一廠) │ PD1609872 │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 │4萬6,111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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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8│惠美商行 │ AB8611789 │華泰商業銀行迪化街分行 │1萬2,58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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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9│榮興食品有限公司 │ MN5494699 │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│9,42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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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0│如意調理食品公司 │ JT0514983 │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 │2萬4,000元 │
│ │(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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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1│如意調理食品公司 │ PB1046997 │誠泰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│1萬3,240元 │
│ │(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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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2│大吉五金行 │ MD4324033 │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│1萬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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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3│大吉五金行 │ MD4324044 │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│1萬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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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4│蓮森企業有限公司 │ OA065473 │花蓮二信大雅分行 │1萬6,023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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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5│順達五金行 │ BC0589459 │安泰商業銀行通化分行 │1萬7,15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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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6│信泰五金行 │ TH3305759 │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│2,02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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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7│華馨美容美髮材料行 │ CR6104446 │臺新銀行北桃園分行 │1萬4,75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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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8│驊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│ UW73003208 │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│2萬18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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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9│辰林美髮品 │ DA3630963 │玉山銀行光復分行 │1萬7,22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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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0│坤明行 │ AF0673782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 │1萬9,89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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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豐茂生技有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梅花長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每一天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驊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長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長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安記食品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拓南化學原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黃新興百貨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捷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竹展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湘鄉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榮興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永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森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展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冠大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家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