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3083號
PCDV,109,訴,3083,20210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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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083號
上 訴 人 A女童  (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)

法定代理人 A女童之父(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)
      A女童之母(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鋒幼兒園即李威達等人間因109 年度訴
字第308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0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依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上訴 裁判費(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 五)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亦 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固於民事上訴狀上訴聲明第一項載 明「原判決廢棄」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然並無表 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無從 核定上訴費用,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,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一併繳納之【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則本件 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 萬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5,260元;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請自行 核算】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鄧筱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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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