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2842號
PCDV,109,訴,2842,2021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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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842號
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
訴訟代理人 張啟賢 
被   告 黃吳瓊雲
兼 訴 訟
代 理 人 黃舒郁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
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黃舒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萬1,308元,及如附表編號 1、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如對被告黃舒郁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,由被告黃吳瓊雲給付之。
二、被告黃舒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1,681元,及如附表編號3 、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三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:被告 黃舒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79 萬6,788 元,及如起 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如對被告黃舒郁財產所得執 行無效果時,由被告黃吳瓊雲給付之(見本院卷第9 、13頁 );嗣於109 年12月28日以民事聲請更正狀變更請求給付之 金額為179 萬2,989 元,及如該狀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 (見本院卷第203 、213 頁);又於110 年1 月20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變更違約金計算期間自109 年12月1 日起算(見 本院卷第231 頁),核其所為係屬聲明之減縮,依上開規定 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黃舒郁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借款日期,邀同被告黃 吳瓊雲為保證人,分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 借款金額,並約定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借款期間,前12個月 應按月付息(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.12% )



,第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,及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借 款期間,按月平均攤付本息(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年利率1.12% );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 無須原告通知或催告,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除應按約定利 率計息外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 %,逾期超 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 計付違約金。
黃舒郁於如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借款日期,分別向原告借貸 如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之借款金額,並約定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借款期間,前36個月應按月付息(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 指數加碼年利率1.42% ),第3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, 及於如附表編號4 所示借款期間,按月平均攤付本息(利息 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4.6% )。另編號3 借款契 約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經原告限期 通知或催告後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;又編號4 借款契約約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無須原告通知或催告,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,並均約定被告除應按約定利率計息外,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 %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 按上開利率20% 計付違約金。
㈢詎黃舒郁自109 年2 月27日起即不依約繳納本息,經原告迭 次催告,惟仍未依約按期清償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嗣被 告雖於109 年5 月8 日繳付2 萬7985元、同年7 月1 日繳付 16,785元、同年7 月21日繳付4,185 元、同年12月繳付8,00 0 元及110 年1 月繳付8,000 元,然依系爭貸款契約依序抵 沖黃舒郁積欠之違約金、利息及本金,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。又黃吳瓊雲為黃舒 郁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借款之保證人,於原告對黃舒郁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即應負清償責任,為此,爰依消費 借貸契約及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 被告黃舒郁應給付原告179 萬2989元,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如對黃舒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,由黃吳瓊雲給付之(見本院卷第203、213、231頁)。二、被告則陳述: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欠款金額均不爭執, 惟希望以原告華江分行109年12月21日華江催字第109000005 7號函所載自109年12月起暫定1年按月清償8,000元,期滿另 協議還款條件之方式與原告協商訴訟上和解方案等語。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;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 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 主債務之負擔;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



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民法第739 條、第 740 條、第745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銀行貸 款契約、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、放款交易明細帳、放 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、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 表暨計算表及說明、原告華江分行109 年6 月22日催告函及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、抵銷計算 表及債權計算表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7至101 、123 至159 、205 至211 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黃舒郁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積欠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 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黃吳瓊雲黃舒郁如附表編號 1 、2 所示借款債務之保證人,依上開規定,應於原告就該 等債務對黃舒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代黃舒郁負履行 之責。是原告依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黃吳瓊雲就附表編號 1 、2 所示債務對黃舒郁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負給付之責 ,亦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至於原告聲明請求黃吳瓊雲就附表 編號3 、4 之借款亦應負保證責任云云,惟觀諸原告所提出 編號3 、4 之借款契約內容,黃吳瓊雲並未擔任保證人,自 無令其就該等借款負保證責任之理。此外,原告並未提出任 何證據證明黃吳瓊雲就附表編號3 、4 之借款亦應負保證責 任,則原告此部分主張,即乏依據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爰判決如主文。
㈢另黃舒郁雖陳稱:希望以原告華江分行109 年12月21日華江 催字第1090000057號函所載自109 年12月起暫定1 年按月清 償8,000 元,期滿另協議還款條件之方式與原告協商訴訟上 和解方案等語,並提出該函影本1 紙為憑(見本院卷第215 頁),惟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:原告不同意訴訟上和解 ,希望法院判決等語(見本院卷第232 頁),是本件無從成 立訴訟上和解,附此敘明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 段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林雅菁



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息│
│編│借款日期│借款金額 │借款期間 │本金欠款金額 │利息計算│利率(│計算方式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(新臺幣) │期間 │年息)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原利率10%,逾期超過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%計付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4年7月│175 萬元 │104年7月27│160萬8,173元 │自109年7│2.2% │自109年12月1日起至清│
│ │15日 │ │日起至119 │ │月22日起│ │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 │年7月27日 │ │至清償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止 │ │止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4年7月│4萬6,080元 │104年7月27│3 萬3,135元 │自109年7│2.2% │自109年12月1日起至清│
│ │15日 │ │日起至119 │ │月22日起│ │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 │年7月27日 │ │至清償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止 │ │止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
│編號1、2本金欠款金額合計:164萬1,308元 │
│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6年4月│14萬2,000元 │106年5月3 │12萬5,455元 │自109年7│2.2% │自109年12月1日起至清│
│ │25日 │ │日起至121 │ │月22日起│ │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 │年5月3日止│ │至清償日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4年8月│50萬元 │104年8月25│2 萬6,226元 │自109年7│15.68 │自109年12月1日起至清│
│ │25日 │ │日起至109 │ │月22日起│% │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 │年8月25日 │ │至清償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止 │ │止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3、4本金欠款金額合計:15萬1,681元 │
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1至4本金欠款金額總計:179 萬2,989 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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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