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2786號
PCDV,109,訴,2786,202102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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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786號
上 訴 人 羅桃妹 
訴訟代理人 蘇德福 
被上訴人  蘇惠娟 
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028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648,39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575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筱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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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