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7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黃連添
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書瑜
訴訟代理人 陳絹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振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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