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2580號
PCDV,109,訴,2580,202102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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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58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李曜暄 

      黃雁  
      李瑞中 
      李蔣佩珍
      李曜昌 
      李菁平 

      溫國樑 
      張莉苓 
      溫金昌 
      陳雅吟 
前10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王繪舜 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58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65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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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