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月香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8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6,78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750 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廖美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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