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832號
PCDV,109,訴,1832,20210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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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
上 訴 人 龍長吟花園廣場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
被 上訴 人 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
被 上訴 人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8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3,2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麗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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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