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554號
PCDV,109,訴,1554,2021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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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
原   告 皇家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蔡京伶 
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
      陳展誌律師
被   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
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
被   告 黃國桐 
訴訟代理人 黃金炳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方面: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被告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(下稱萬安公司)、黃國桐(下合稱被告,分則以其名 稱或姓名簡稱)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二、原告主張:伊於民國108年5月1日與萬安公司簽立駐衛保全 服務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委託萬安公司管理、維護皇 家宮廷社區(下稱系爭社區),而黃國桐萬安公司派駐於 系爭社區之保全員,擔任保全並處理系爭社區收取管理費等 職務。黃國桐擔任保全員多年,至109年3間離職,派駐期間 除一般社區保全勤務外,長年來皆有經手處理收取系爭社區 管理費事宜,管理費係三個月繳交一次,一年共繳四次,黃 國桐收取管理費後,按該期所應收取之管理費數額、實際收 取之數額及兩者間之差額回報萬安公司,由萬安公司彙整建 檔留存資料,黃國桐於收取管理費時,會同時在系爭社區之 管理費收入管制表(下稱系爭管制表)記載繳交管理費之住 戶、期數、金額等資料,所收取之現金則交付系爭社區財務 委員保管,財務委員於收受現金時會在系爭管制表記載所收 取之金額及日期並簽名。黃國桐任職系爭社區期間處理管理 費收取事宜長達5年,萬安公司黃國桐調離系爭社區後, 伊之前一任管理委員會發現黃國桐有侵占所收取管理費情事 ,遂與黃國桐萬安公司進行調解協談,黃國桐亦承認有侵 占系爭社區管理費新臺幣(下同)635,000元之情事,並同



意返還該款項,而於109年3月24日簽立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 員會109年民調字第0096號調解書(下稱系爭調解書),伊 亦已收受萬安公司給付之635,000元。又伊與前任管理委員 會交接後,為清查管理費欠繳情形,至萬安公司調取黃國桐 每期收取管理費後回報該公司之收取金額報表資料即原告社 區管理費收取統計表,經與系爭管制表比對,始發現黃國桐 收取管理費後交付財務委員簽收之金額,與黃國桐回報萬安 公司已收取管理費之數額嚴重短缺,金額共計4,294,055元 (即⒈104年:646,052元。⒉105年:964,544元。⒊106年 :1,051,103元。⒋107年:997,033元。⒌108年:635,323 元。),上列635,000元係就108年度管理費短收缺額635,32 3元為調解,其餘就104至107年之管理費短收缺額部分則尚 未處理,故伊自得就104至107年短收金額計3,658,732元( 646,052+964,544+1,051,103+997,033)請求黃國桐及其 僱用人萬安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,聲明求為判決: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, 658,73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⒉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則以:
㈠系爭契約服務內容僅限於保全勤務,不包括財務收支工作。 因白天管理委員均要上班,故私下委託保全員代收管理費, 待財務委員下班後才向保全員收取代收之管理費。系爭社區 管理委員及財務委員怠惰其自身職務,並未每日向保全員收 取代收之管理費,係隨其自由意願在不定期間前往收取,於 收受現金時,會在系爭管制表上清點並結算現金,於確認無 誤後簽名,並由財務委員存入銀行帳戶並製作財務報表,並 送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無誤後,由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簽 名公告,依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內容可知,萬安公司於財物 收取存入及監督查核工作無涉。既系爭管制表由財務委員親 自結算點收簽名,若有疑義,管理委員為何從未主張?若每 月管理費有短缺,為何每月均可製作收支平衡之財務報表? 若原告已善盡監督查核義務,並於財務報表上簽名用印,為 何每月均會被侵占公款?則每年區權人會議均可提出年度財 務報表?黃國桐是否有侵占代收之管理費,已有疑義。 ㈡依系爭管制表,財務委員於106年7月共收取268,264元,但 106年7月僅存入175,514元,短少存入92,750元,又管理委 員會所製作之財務報表僅登載收入管理費現金119,117元, 在財務報表上短少登記管理費收入149,147元。財務委員於 107年4月共收取222,418元,但107年4月僅存入63,251元,



短少存入159,167元,又管理委員會所製作之財務報表僅登 載收入管理費現金154,870元,在財務報表上短少登記管理 費收入67,548元。財務委員於108年4月共收取292,524元, 但108年4月僅存入221,736元,短少存入70,788元,又管理 委員會所製作之財務報表僅登載收入管理費現金61,630元, 在財務報表上短少登記管理費收入230,894元。系爭社區長 期將所收現金短少存入銀行,並製作假的財報於管理委員會 議上財務委員、監察委員、主任委員簽名後公告。萬安公司 顯然無任何受委任監督之責任,況且侵占公款更非萬安公司 所造成之損害。原告主張之年度財報,顯然偽造收取登載金 額與存入金額,與每月財務報表紀錄金額完全不同。且105 年4月及5月於系爭管制表有收取現金之紀錄,財務委員於10 5年4月30日即有點收結算簽名之紀錄,於同日也能收取未來 105年5月7日之管理費款項?而且依原告所陳報之附表年度 財務報表卻竟然完全沒有登載任何一筆管理費之收入?原告 偽造證據資料之目的為何?再依原告所提出的107年及108年 年度財報,自107年1月至8月與108年1月至8月存入、支出、 所有收、支科目之金額竟然完全相同?原告竟以複製偽造之 方式製作年度財報,其偽造證據資料之目的又為何?原告以 虛假之財報資料向黃國桐之80歲父親哄騙要求和解,並以提 出刑事告訴為要脅,黃國桐之父親遂以保護兒子為由同意以 635,000元達成和解,並於109年3月24日簽立系爭調解書, 同意就109年3月8日以前帳務不清及管理費存入差額之全部 結算總數,以635,000元和解,並主張萬安公司應負連帶負 賠償責任,萬安公司亦已清償該款項。原告現再以偽造之年 度財務報表再度求償,並無理由。
㈢依系爭管制表,系爭社區108年度管理費收款總額為1,520,1 29元,而交付財務委員後實際存入金額為1,289,680元,二 者差額為236,449元,縱原告將差額損失推由黃國桐承擔, 何來原告所述635,000元數額?再核對系爭社區每月所製作 經主任委員、財務委員、監查委員查核後公告之財報,依財 報內容所詳載之管理費收入(108年12個月)管理費總收入 金額為1,382,079元,其與系爭管制表實收差額為138,050元 。縱原告將所有偽造財報所形成差額之責任,惡意歸咎於黃 國桐一人因侵佔之結果,惟系爭社區108年度12個月財報所 製作短少管理費之金額,亦僅有138,050元,何來原告所述 108年度差額635,000元之數額?原告於109年3月8日召開區 分所有權人大會時,將短收數額列入討論解決,其內容為「 案由一:社區管理費財務收存帳務缺漏處理事宜。說明:社 區管理費收繳程序,自始即逕委由管理員先行代收,再將已



收款項呈繳財務委員存入銀行勾稽作帳,今監察委員查核今 年度欠繳名單時,發現收繳數額與登錄有所不符之情狀,經 自109年3月8日以前確查所有結算結果總共缺漏新台幣陸拾 參萬伍仟元,發現乃管理費收費後未為全數登錄之所致,管 理員黃國桐對於財務未完整登錄繳交之事實願意負起全責, 對於所訴期間、金額及墊遺方式,擬採和解方式解決。經大 會討論後訴請表決。決議:76票同意。表決通過採取和解方 式處置解決。條件如下:⑴以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達成和 解。⑵至調解委員會雙方簽立和解書。」,並非原告臨訟所 稱僅止於108年帳務差額之結果。兩造於109年3月24日所簽 立之系爭調解書亦記載兩造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,原告任意 解釋和解內容,並限縮損害賠償範圍,顯無理由等語,資為 抗辯。併為答辯聲明: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四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(堪信為真):原告於108年5月1日與萬 安公司簽立系爭契約,委託萬安公司管理、維護系爭社區, 而黃國桐(於109年3間離職)係萬安公司派駐於系爭社區之 保全員,除一般社區保全勤務外,長年來皆有經手處理收取 系爭社區管理費事宜。原告之前一任管理委員會發現黃國桐 有侵占所收取管理費情事,原告於109年3月8日召開區分所 有權人大會時,將短收數額列入討論解決,其內容為「案由 一:社區管理費財務收存帳務缺漏處理事宜。說明:社區管 理費收繳程序,自始即逕委由管理員先行代收,再將已收款 項呈繳財務委員存入銀行勾稽作帳,今監察委員查核今年度 欠繳名單時,發現收繳數額與登錄有所不符之情狀,經自10 9年3月8日以前確查所有結算結果總共缺漏新台幣陸拾參萬 伍仟元,發現乃管理費收費後未為全數登錄之所致,管理員 黃國桐對於財務未完整登錄繳交之事實願意負起全責,對於 所訴期間、金額及墊遺方式,擬採和解方式解決。經大會討 論後訴請表決。決議:76票同意。表決通過採取和解方式處 置解決。條件如下:⑴以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達成和解。 ⑵至調解委員會雙方簽立和解書。」,並與黃國桐、萬安公 司進行調解協談,黃國桐亦承認有侵占系爭社區管理費635, 000元之情事,同意返還該款項,而於109年3月24日簽立系 爭調解書,原告亦已收受萬安公司給付之635,000元。此有 系爭契約、109年7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、系爭區權人會 議記錄、系爭區權人會議錄音光碟及其譯文、系爭調解書、 存摺內頁資料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9-27、270、163、311 -321、397-407頁)。
五、兩造爭執要點為:系爭調解書係僅就108年度管理費短收缺



額635,323元為調解,或就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理費短 收缺額共計4,294,055元為調解?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 證理由分述如下:
㈠系爭調解書係就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理費短收缺額共計 4,294,055元為調解:
⒈原告於109年3月8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,將短收數額 列入討論解決,其內容為「案由一:社區管理費財務收存帳 務缺漏處理事宜。說明:社區管理費收繳程序,自始即逕委 由管理員先行代收,再將已收款項呈繳財務委員存入銀行勾 稽作帳,今監察委員查核今年度欠繳名單時,發現收繳數額 與登錄有所不符之情狀,經自109年3月8日以前確查所有結 算結果總共缺漏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,發現乃管理費收費 後未為全數登錄之所致,管理員黃國桐對於財務未完整登錄 繳交之事實願意負起全責,對於所訴期間、金額及墊遺方式 ,擬採和解方式解決。經大會討論後訴請表決。決議:76票 同意。表決通過採取和解方式處置解決。條件如下:⑴以新 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達成和解。⑵至調解委員會雙方簽立和 解書。」,並與黃國桐萬安公司進行調解協談,黃國桐亦 承認有侵占系爭社區管理費635,000元之情事,同意返還該 款項,而於109年3月24日簽立系爭調解書,原告亦已收受萬 安公司給付之635,000元,已如前述。又依被證8、原告社區 109年3月8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錄音檔之譯文,其中康委員 稱:「‧‧‧反正不管,一個金額就是63萬5千,協調的結 果,我們開了很多次的會,跟他們溝通了很久,可是那前提 就是一筆勾銷,這是和解的條件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401 頁之民事答辯狀㈢),且109年3月24日系爭調解書亦載明: 「緣對造人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聲請人社區管理 業務,管理人員為對造人所派任之對造人黃國桐,聲請人於 109年3月清查管理費欠繳情形時,發現財務短缺新臺幣635, 000元,發現為管理費收費後未全數登錄所致,兩造衍生糾 紛,合意由本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下:一、兩造合意由對造人 黃國桐給付新臺幣635,000元整與聲請人,作為損害賠償及 本件糾紛之和解條件,達成和解‧‧‧四、兩造拋棄其餘民 事請求權。」(見本院卷第163、315頁),足見系爭調解書 係就經自109年3月8日以前確查所有結算結果總共缺漏管理 費635,000元為調解,亦即系爭調解書係就108年度及108年 度前之管理費短收缺額共計4,294,055元為調解。 ⒉原告請求訊問之證人即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108年任期1年之 主委陳耀東到庭結證稱:「(法官問:原告皇家宮廷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及被告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曾在109年3



月24日至有在土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,你是否有參加? 是否可以說明兩造在當場協商時之過程及原告和解條件範圍 之真意?〈提示被證7會議記錄並告以要旨〉)⒈是。⒉那 時候萬安拿住戶大會會議記錄拿下去抄寫的,大致就是這樣 ,就是依照這個拿去抄寫。(法官問:上開會議記錄案由一 內容,是否是用這個當作和解之條件?〈提示被證7會議記 錄並告以要旨〉)當時調解委員會沒有寫那麼長,就是大致 啦,調解時沒有說什麼話,因為當時大家對於賠償多少錢已 經有共識,有跟被告黃國桐父親說要賠償多少錢。(法官問 :和解內容是不是如被證7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 解書所載?〈提示本院卷第315頁被證7會議記錄並告以要旨 〉)對,就是寫這樣。調解委員會就是這樣寫。(法官問: 就上開調解書第四項『兩造其餘請求拋棄』是何意?)就是 原告皇家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僅能請求被告黃國桐給付 調解書第一項之金額,整件事情搞定,超過該範圍之其餘 請求拋棄,當時雙方都有共識才寫這份調解筆錄。沒有補充 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這個和解金額有沒有包含108年度 以前各年度之侵占款項?)口頭上有講是不是有全部包含而 已。就達成協議啊,雙方都有講,也都有說108年度以前如 果有侵占不追究。就是在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當時談的 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108年度以前侵占款項不追究,在 住戶大會時有談嗎7〈提示被證7會議記錄並告以要旨〉)有 ,會議記錄有貼在電梯裡面,住戶也沒有來跟我反應,我們 就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了,其實真正就是因為住戶大會時有說 不提告,當時沒有寫在紀錄裡面我也不知道。貼在電梯裡面 也有達半個月,住戶也沒有人來跟我反應說要提告,我就這 樣處理了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348-351頁),及證人即系 爭社區管理委員會108年任期1年之監察委員謝順福到庭結證 稱:「(法官問:原告皇家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被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旬曾在109年3月24日至有在土城區 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,你是否有參加?是否可以說明兩造在 當場協商時之過程及原告和解條件範圍之真意?〈提示被證 7會議記錄並告以要旨〉)⒈有。⒉我們依照109年3月8日住 戶大會開會表決決議通過以新台幣635,000元這個金額和解 為案。當時108年我清查帳看到的時候,是大約算出來72萬 多,但是大家知道被告黃國桐的家境,因為是貧民戶,所以 大家討論以新台幣635,000元和解,當時也有住戶在問108年 度以前的錢要不要追討,當時康委員〈一般委員〉也有回答 只有108年的就弄了好幾個月,以前的年度也沒有辦法去抓 ,有問律師,律師說請請會計師做帳,別的社區也有2個案



例,但提告告不臝,沒有辦法證明,所以我們就以這個案例 問社區住戶還要提告嗎,有可能和解金無法拿到還要賠償, 所以住戶大會就表決說不提告了。我們現在以前的事情於10 9年8月22日現任的主任委員有再針對這個案件召開臨時住戶 大會,說要不要再提告,也有經住戶表決決議不提告。(法 官問:和解內容是不是如被證7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調解委員 會調解書所載?〈提示本院卷第315頁被證7調解書並告以要 旨〉)是。(法官問:就上開調解書第四項『兩造拋棄其餘 民事請求權』是何意?)我們是根據109年3月8日住戶大會 決議說108年度以前的年度被告黃國桐如果有侵占管理費, 也一概不追究了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352-354頁),彼二 人之上列證詞互核相符,並有109年8月2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73-375頁),益見系爭調解 書係就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理費短收缺額共計4,294,05 5元為調解。
㈡按「稱和解者,謂當事人約定,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。」、「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。」、「依債 務本旨,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,經其受領者, 債之關係消滅。」、「債之清償,得由第三人為之。但當事 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,不在此限。 第三人之清償,債務人有異議時,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。但 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,債權人不得拒絕。」,民 法第736條、第737條、第309條第1項、第311條定有明文。 承上,系爭調解書既係就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理費短收 缺額共計4,294,055元為調解,則依系爭調解書(見本院卷 第163、315頁)所示,調解成立內容如下:「一、兩造合意 由對造人黃國桐給付新臺幣635,000元整與聲請人,作為損 害賠償及本件糾紛之和解條件,達成和解‧‧‧四、兩造拋 棄其餘民事請求權。」,可知上列108年度及108年度前之管 理費短收缺額共計4,294,055元係以635,000元達成和解,其 餘差額3,659,055元(即4,294,055元-635,000元)部分, 則由原告拋棄該部分之請求權而消滅;另就和解金額635,00 0元部分亦因原告已收受萬安公司給付之635,000元而消滅。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104至107年短收金額計3,658,732元,即屬無據。六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本



院審酌後,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 指明。
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,勿逕送上級法院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,逕為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蕭凱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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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