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432號
PCDV,109,訴,1432,2021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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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432號
原   告 李庚翰 

被   告 李建霖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
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 萬元,及自民國109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應移除刊登於YouTube 網站,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 之影片及文字。
三、被告應使用名稱為「如意郎君」之遊戲角色,將如附表二所 示之道歉啟事內容,連續三日於午後九時張貼於完美世界0 Online (伺服器:月詠雲歌)之「世界頻道」。四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五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%,餘由原告負擔。六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七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所指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」,包 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。又所謂行為地,凡為 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,即除實行 行為地外,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(參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 第369 號判例意旨)。是以,當事人間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訴訟,謂之因侵權行為涉訟,而管轄權之有無,自 應依據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,按前揭法律管轄規定以定其 侵權行為地或結果地,並進而認定其管轄法院。本件原告主 張被告於網際網路上張貼輕蔑及侮辱原告意涵內容之貼文, 使其名譽受到貶抑而減損其社會評價,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,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。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 無遠弗屆,被告即得預見其發表之言論將因網路之傳播而散 布並擴及至原告之住所地,易言之,其行為時即可預見原告 之住所地亦為被告上開行為之結果發生地,則原告主張其於 新北市永和區獲悉被告所發表之言論,亦不失為一部行為結 果發生地,依前開說明,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二、次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原起訴聲明為:㈠



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移除其使用名稱為「 訟棍開庭還帶奶瓶」之帳號刊登於YouTube 網站,如附表一 所示之影片及文字,並使用同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 啟事七日。㈢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,使用 名稱為「如意郎君」之遊戲角色,連續三日於午後九時張貼 於完美世界2 Online(伺服器:月詠雲歌)之「世界頻道」 。嗣原告數次變更第一項聲請請求之金額及遲延利息,最後 於110 年1 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當庭變更為:被告應給 付原告15萬元,其中1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其餘5 萬元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等情,有民事起訴狀、民 事追加訴之聲明狀、本院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證(本院卷一 第11頁、卷二第155 頁、第207 頁)。原告前開所為訴之變 更均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、雙方同為遊戲新幹線股份有限公司所營線上遊戲「完美世界 0 Online」(下稱完美世界)之玩家。原告於104 年間因被 告盜取原告完美世界遊戲帳號內之虛擬寶物,對被告對於刑 事告訴。嗣被告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,雙方達成和解,花蓮 地方檢察署對被告為一年之緩起訴處分,雙方因此存有舊隙 。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後,即自107 年12月30日起, 陸續以其名稱為「漏尿的內褲玄」之YouTube 帳號,發表以 原告所使用之完美世界遊戲角色(名稱為劍神不敗、終極劍 神、天譴、爺你惹不起)為主要內容之對戰影片,並添加如 附表三編號1 至7 所示如「傻子(仔)」、「腦包」、「可 悲的台大生」、「腦子被越打越壞」、「訟棍」等諸多辱罵 之文字明指或影射原告。嗣於108 年6 月26日午後6 時許, 原告於進行完美世界遊戲對戰(伺服器:月詠雲歌)時,恰 遇被告,被告竟當場於公開頻道以其ID「如意郎君」之角色 辱罵原告「訟棍」、三字經、指摘不實之事如附表三編號8 至9 所示,原告之3 名友人、被告同公會組織玩家約5 至6 人及其他非對戰玩家,皆在場目睹上開內容。被告更於隔日 即108 年6 月27日在上開YouT ube帳號發布如附表三編號10 所示影片名稱,內容為昨日場景,並敘及「ㄏㄏ笑死這訟棍 到底在幹嘛你媽的笑死我」等言詞,迄今該影片瀏覽人數已 逾1200人次。原告乃於同日具狀向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 北地檢署)提出妨害名譽告訴,被告則於發表上開6 月26日



之影片後,於遊戲中持續以「訟棍」一詞代稱原告為謾罵、 不實指述。又新北地檢署受理原告提出之告訴後,於108 年 7 月24日傳喚雙方到庭訊問,被告庭畢後仍不思收斂,翌日 即同年7 月25日於遊戲中公開頻道向人傳述有關昨日庭訊之 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不實內容,經原告之友人當場目睹並 拍照截圖予原告,而為原告所知悉。其後被告乃變本加厲, 竟以曾與原告開庭一事為題材,不斷在公開頻道對原告為謾 罵、不實指述,內容包括:「訟棍」、「傻逼」及遭被告捏 造改編原告在偵查庭上敘述如附表三編號13至65所示內容。 原告前開提出之告訴,檢察官認原告遊戲角色與現實身分之 連結不足,尚未達於眾所周知之程度,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 分,被告於108 年10月28日收受該不起訴處分書後,益加猖 狂,續將雙方訴訟之內容為誇大不實改編,以其相同遊戲角 色發表於遊戲公開頻道,以貶損原告名譽,內容如附表三編 號66至306 所示,並以前開YouTube 帳號陸續發表相關貶損 原告名譽之影片與內容,如附表三編號213 、214 、252 、 287 、293 、303 所示,更將其Youtube 帳號名稱修改為「 訟棍開庭還帶奶瓶」以對原告為不實指述並吸引觀眾。㈡、完美世界之遊戲中,因玩家往往經由如LINE等通訊軟體、網 聚等活動而知悉彼此現實身分,且原告從事此遊戲已逾十年 ,逾遊戲中有眾多網聚、買賣、語音交流等活動而相互知悉 彼此真實身分之朋友,原告經營之遊戲Youtube 頻道亦廣為 此遊戲玩家全群所知悉,則被告辱罵原告之言詞,透過點出 原告之帳號名稱、身分學歷特徵(台大法律系畢業)、原告 本名(李先生、訟棍庚)、住居所(秀朗路、中永和)、雙 方有訴訟關係之事實等,縱未達使任何不相干之第三人玩家 皆能知悉其係針對原告為謾罵等之程度,惟已足以使遊戲中 與原告現實相熟眾友人群,及其他知悉原告身分背景之網友 ,得以知悉係貶抑原告名譽,對原告現實名譽權實已造成重 大侵害。且原告與被告同為專於YouTub e發布完美世界遊戲 影片,並留言與其他玩家互動之知名頻道經營者(被告之頻 道名稱目前為「訟棍開庭還帶奶瓶」,迄今有460 名訂閱者 ,共發布過226 部影片,平均每部影片瀏覽次數逾千;原告 之頻道名稱目前為「Fighting Master 」,迄今有180 名訂 閱者,共發布過261 部影片,平均每部瀏覽次數總瀏覽亦達 數百至千,總瀏覽次數達175,378 次),則依日常社會經驗 ,以雙方之曝光度而言,被告多次辱罵、誹謗之影片實已對 於原告名譽權造成重大侵害,尤有甚者,更因被告之不實指 述,原告現於遊戲中時常收到第三人引用被告之言語,為惡 意之攻擊謾罵,使原告感身心俱疲,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



損失8 萬元。另原告自99年註冊完美世界「劍神不敗」之刺 客角色帳號至今已近十年,並持續深耕於本遊戲(包含金錢 、時間上之大量投入),屢次在遊戲中所舉辦之官方活動獲 得名次,該帳號戰力之客觀市價,如以臺灣最大虛寶交易網 「8591寶物交易網」之行情估計,已逾20萬元之價額。原告 因於遊戲中不斷受到被告惡意騷擾,而擬將帳戶出售予其他 玩家,惟因被告迄今始終拒為道歉、未移除相關影片及更改 其不雅名稱、未於遊戲中公開澄清先前對原告之不實指述, 甚至持續對開原告帳號之試玩者為言語攻擊,致原告帳戶價 值下降,難以出售,產生財產上之損失。又聲請人於遊戲中 經營出售遊戲幣之業務,惟因被告不斷謾罵,貶損原告信用 ,至原告難以出售或必須降低幣值求售,共計發生財產上之 損失7 萬元等語。
㈢、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後段、第18條及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,併予主張而為選擇合併,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判 決等語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,其中10萬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餘5 萬元自民事追加 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5%計算之 利息。㈡被告應移除其使用名稱為「訟棍開庭還帶奶瓶」之 帳號刊登於YouTube 網站,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及文字,並 使用同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七日。㈢被告應將 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,使用名稱為「如意郎君」之 遊戲角色,連續三日於午後九時張貼於完美世界2 Online ( 伺服器:月詠雲歌)之「世界頻道」。㈣原告願供擔保,請 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斷章取義的提出只有被告攻擊原告的截圖, 刻意隱瞞原告在跟被告互相對罵的事實。原告曾於完美世界 以其遊戲帳戶主動以娘砲之侮辱行言語攻擊被告,且原告曾 將兩造LINE通話內容錄音,並製作標題為被告口吃等語之影 片發布於於YOUTUBE 平台。原告遊戲帳號價值下跌是因為原 告不願意再花時間及金錢在遊戲上,與被告之行為無關等語 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 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「名譽」有無 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,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,不論其為故



意或過失,均可構成侵權行為,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,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亦足當之(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 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 明文。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 意旨參照)。
㈡、經查,被告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、網頁位置登載如附表 三各編號所示之貼文內容(下稱系爭內容)等情,有網頁截 圖照片附卷可參(本院卷一第93至190 頁、第295 至345 頁 ),且為被告所自承在卷(本院卷一第374 頁),自堪信為 真實。次查,證人于証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:我在遊戲中認 識原告,跟原告在現實中是朋友,在遊戲中知道被告這個人 ,我有看過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、10、31、287 、293 、30 3 所示之youtube 影片;該影片與兩造有關,兩造之前有過 法律上竊盜問題,所以被告用李先生、台大法律系,訟棍等 語影射原告、辱罵原告;這個遊戲的人都知道原告在去年有 提告被告,被告在這個遊戲中辱罵原告,甚至在普通頻道辱 罵原告;玩遊戲時,遇到打架的時候我們會有一個語音群組 在溝通,或是跟原告一起配格鬥,也會知道遊戲帳號中真實 身分,自從去年開庭後,被告會用「台大法律系告輸電機系 、傻仔」等字眼提及原告;標題有提到「訟棍」就是在罵原 告,「傻B 」、「比我們家的流浪狗還垃圾」、「娘泡」、 「敗類」都是在罵原告;附表三編號3 至6 所示內容是辱罵 原告傻仔;如附表三編號6 、7 、10、287 、293 、303 所 示是辱罵原告訟棍;如附表三編號20、28、30、44、63、93 、98、110 、114 、117 、138 、143 、152 、173 、182 、192 、194 、196 、199 、203 、204 、217 、223 、22 7 、265 、270 所示內容均有提及原告是訟棍;如附表三編 號53、54、56、60、62、71、82、101 、121 、139 、140 、305 所示內容均有提及台大法律系或台大法律系告輸交大 電機系,可以知悉被告辱罵對象是原告;如附表三編號49、 52、140 、194 、228 、229 、230 、262 所示均有提到關 於原告的姓名「庚」,也可依知悉被告辱罵對象是原告;我 知道遊戲帳戶中「劍神不敗」、「終極劍神」、「首席情人 」、「爺你惹不起」、「天譴」是原告使用的帳戶,一起配 格鬥的幫友也會知道上開遊戲帳戶是原告使用的帳戶等語( 本院卷一第376 至381 頁)。證人武宗瑋證稱:在完美世界



遊戲中與原告是幫派的幫友,所以認識原告,在遊戲中有遇 過被告,被告的名稱是如意郎君,現實中不認識被告等語; 證人簡貫倫於本院證稱:在完美世界中認識兩造,現實中不 認識兩造等語;證人武宗瑋、簡貫倫均證稱:有看過如附表 三編號1 至7 、10、31、287 、293 、303 所示之yout ube 影片;「爺你惹不起」是原告開的帳戶,被告上面寫「傻仔 」、「腦包」、「可悲的台大生」、「敗類」、「娘砲」就 是在罵原告、「傻不拉機」就是在罵原告傻的跟垃圾一樣、 「訟棍」是指原告;如附表三編號8 至17、22至30、32至30 6 所示內容均可以看出是在侮辱原告等語(本院卷二第55至 58頁)。證人戴辰翔於本院證稱:我跟原告是現實中之朋友 ,跟被告是網友;附表三編號293 所示之youtube 影片內容 是把訟棍比喻成流浪狗、垃圾,訟棍是在說原告,編號30 3 的內容是在說原告是訟棍、敗類;附表三編號8 、9 、12、 16至20、24、27至28、30、35至37、278 至285 、287 、29 2 至296 、298 至299 、301 至306 所示可看出被告侮辱原 告等語(本院卷二第140 頁)。基上可知,被告於網路之虛 擬世界中以「如意郎君」所發表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內容 ,雖並未明確指出原告之真實姓名,然原告之友人如證人或 因知悉兩造間過往恩怨,或藉由於遊戲中語音群組之溝通, 均能知悉被告文中所指對象於現實生活中之真實姓名即原告 本人。再考量被告發布之系爭內容,其中如附表四所示文字 中之「傻子」、「傻逼」、「白癡」、「喜憨兒」、「啟智 班」、「弱智」等言詞意指對方智商低;「訟棍」意指對方 為「挑唆訟事,從中牟利的人」;「廢物」、「雜碎」、「 畜生」、「台大最悲慘的渣」、「米蟲」、「敗類」等言詞 ,則皆係辱罵他人之詞彙,均含有輕蔑及羞辱等意涵,並足 使人難堪之攻擊性負面表達,足使原告名譽受到貶抑而減損 其社會評價;另原告否認如附表四編號三、四、五、十四所 示內容之真實性,而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上開內 容之真實性,自難認上開內容確為實際情況。又觀諸上開不 實內容,用語汙穢粗俗,均係為羞辱對方使人難堪之負面攻 擊性言語,亦足使原告名譽受到貶抑而減損其社會評價。系 爭內容均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人格法益,自可認定原告因 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情節重大。從而,原告主張其精神上 因此受有損害,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非財 產上之損害(即精神慰撫金),即屬有據。至於被告辯稱原 告提出之貼文內容為斷章取義,原告對被告亦有侮罵之言語 。惟原告縱有對被告為辱罵,僅生被告是否得對原告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,要難執此作為其張貼系爭內容之正



當理由或認被告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,是被告上開辯詞,洵 無足採。
㈢、次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 影響,被害人痛苦之程度,兩造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情形及 其他各種狀況,以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 1221號、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)。被告發佈系爭內 容致貶抑原告名譽及減損社會評價,而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等情,業經本院認定如上。本院審酌被告係於其經營之 YOUTUBE 帳號及完美世界網路遊戲侵害原告名譽權,除兩造 外應雖僅有於完美世界遊戲中與原告同幫之幫友始知悉被告 上開辱罵貶損原告名譽內容,然被告系爭內容貼文多達306 篇,更有公開影片自107 年12月30日起即置放於網路,迄今 時間已長達2 年,對於原告名譽侵害程度應非輕微。復參酌 原告為台大法律系畢業,目前無工作;被告為大漢技術學院 電腦通信系畢業,目前經營家中生意,每月薪資約3 至4 萬 元等情,業經兩造陳述在卷(本院卷二第209 頁),並有本 院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本院 限閱卷)。本院審酌上情及考量兩造身分、地位、經濟能力 、行為情狀、原告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8 萬元,核屬過高,應以3 萬 元為相當,逾此部分之請求,礙難准許。
㈣、第按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,民法第1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影片及文字係 被告以其帳號刊登於YouTube 網站等情,為被告自承在卷( 本院卷一第374 頁)。而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影片及文 字侵害原告名譽權,業經本院認定如上。則上開影片及文字 內容既係由被告所張貼,而內容已侵害原告名譽。則原告依 民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告移除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 所示之影片及文字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於原告請求被 告將刊登於YouTube 上,所使用之「訟棍開庭還帶奶瓶」帳 號名稱移除。然查,以該帳號名稱所發布之影片並非均與原 告相關,與原告相關之影片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,均 已命被告移除,則僅由上開帳號名稱並無法與原告身分相連 結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一併移除「訟棍開庭還帶奶瓶」之 帳號名稱,沒有依據,不應准許。
㈤、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,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民 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,然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,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,且屬必要 者而言(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 回復名譽之處分,在本質上既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,則回



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,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即妨害名譽之 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斟酌,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 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性。原告請求被告於YouTube 刊登如附 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部分,本院審酌被告於完美世界遊戲中 使用之帳號為「如意郎君」,原告使用之帳號為「劍神不敗 」,而被告於完美世界中以「如意郎君」身份對「劍神不敗 」為侮辱性之言語持續長達近半年之久,使原告之「劍神不 敗」遊戲帳戶於該遊戲平台之社會地位及評價貶損自屬可見 ,回復此部分之名譽應有必要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使用名 稱為「如意郎君」之遊戲角色,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內容,連續三日於午後九時張貼於完美世界2 Online (伺服 器:月詠雲歌)之「世界頻道」,即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,應予准許。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 事刊登於YouTube 網站部分,審諸被告公開於YouTube 網站 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張貼內容之上方影片之對戰方所 登入之遊戲帳號名稱為「爺你惹不起」、「我命由我不由天 」、「首席情人」、「天遣」,與附表二所示道歉對象「劍 神不敗」之關連性甚小。另雖有小部分影片之對戰方為「劍 神不敗」,然觀之被告貼文辱罵之對象,亦難與「劍神不敗 」相連結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於YouTube 網站上刊登如附 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,即非屬回復「劍神不敗」名譽之適當 處分,自不應准許。
㈥、再按,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以有損害之發生、有責原因 之事實及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。而所謂相當 因果關係,係指依經驗法則,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 實,為客觀之事後審查,認為在一般情形上,有此環境,有 此行為之同一條件,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,則該條件即為發 生結果之相當條件,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。原告 雖主張因被告發布系爭內容致其於完美世界之「劍神不敗」 刺客角色帳號及「終極劍神」武俠角色帳號無法出售而受有 7 萬元財產上損失等情。且證人戴辰翔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:108 年12月有我要以在8 萬到9 萬跟原告買職業「武俠」 的帳戶,但是原告還在使用該帳戶,並無出售的意願,大約 今年二月,原告跟被告起爭執,原告退出遊戲,這時原告有 出售的意願,有來詢問我,這時原告有法院的訴訟案,我希 望原告跟被告處理完訴訟案件後,再作帳號的轉移,因為我 登入原告帳戶試玩時,有受到被告的語言騷擾,所以希望原 告處理完,我再向原告購買帳戶時等語(本院卷二第141 頁 )。惟證人武宗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:遊戲帳號的價值會因 為裝備水平或隨著時間經過而逐步下跌,完美世界這款遊戲



已經有10幾年等語(本院卷二第59頁、第61頁);證人戴辰 翔證稱:遊戲每年都會進行改版及裝備的更新,在無遊戲及 培養的情況下,角色會隨著時間跟不上版本,進而導致帳號 價格的損失等語(本院卷二第141 頁、第143 頁)。準此, 證人戴辰翔雖因被告持續於原告使用之遊戲帳號中貼文辱罵 而影響其購買之意願。然遊戲帳戶之價值主要取決於帳號裝 備及原告是否有繼續進行遊戲並培養遊戲角色,被告於原告 「劍神不敗」及「終極劍神」貼文辱罵並不必然導致該帳號 價值下跌,原告若繼續對其遊戲帳號更新版本及提升裝備, 仍可維持市場價值。從而,被告對於以「劍神不敗」及「終 極劍神」帳號登入遊戲平台為系爭言論,不必然會導致帳號 價值之下跌,亦即被告於遊戲平台貼文系爭內容之行為與帳 號下跌並無相當因果關係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「劍神 不敗」刺客角色帳號及「終極劍神」武俠角色帳號下跌之損 失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㈦、末按,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 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 條第2 項、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 產上損害3 萬元,係以金錢為支付標的,無確定期限,又未 約定利率,則其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4 月17日起(送達證書詳本院卷一第207 頁),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四、結論,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給付3 萬元,及自109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移除刊登於YouTube 網站,如附表一 邊號1 至13所示之影片及文字;使用名稱為「如意郎君」之 遊戲角色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,連續三日於午後 九時張貼於完美世界2 Online (伺服器:月詠雲歌)之「世 界頻道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 由,應予駁回。本院既准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為 請求,至於其他請求權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,經 核未能使原告受更有利之認定,本院自無庸就其餘請求權併 予審究,附此序明。
五、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5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此部分原告雖陳



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 權之發動,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。至於原告就敗訴部 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 所依據,不予准許。另移除刊登於YouTube 網站之影片及內 容與刊登道歉啟事依其性質在訴訟未定讞前不宜假執行,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不應准許,均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實、證據已經足夠明確,兩造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 法及所用的證據,經過本院斟酌後,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 判決的結果,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。
七、據上論結: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因此 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鄔琬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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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遊戲新幹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