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405號
PCDV,109,訴,1405,20210202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405號
原   告 洪美玲
被   告 黃文翰
      黃書鼎

      黃書聰
      黃春美 (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)
      黃秋錦

      黃書堂
      黃書誠

      黃祥雲


      黃郁智
      黃郁棠

      黃郁雯
      孫秀珠(即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黃曉菁(即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黃添仁(即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黃雅慧(即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黃國軒

      陳日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孫秀珠黃曉菁黃添仁、黃雅慧為被告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。
理 由
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178 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後,被告黃書田於民國109 年8 月29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孫秀



珠及子女黃曉菁黃添仁、黃雅慧、黃添義,嗣黃添義於109 年9 月9 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為母親孫秀珠,有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可證。依照前述說明,本件應由孫秀珠黃曉菁黃添仁、黃雅慧為被告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威同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