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5號
原 告 洪美玲
被 告 黃文翰
黃書鼎
黃書聰
黃春美 (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)
黃秋錦
黃書堂
黃書誠
黃祥雲
黃郁智
黃郁棠
黃郁雯
孫秀珠(即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)
黃曉菁(即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)
黃添仁(即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)
黃雅慧(即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)
黃國軒
陳日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孫秀珠、黃曉菁、黃添仁、黃雅慧為被告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。
理 由
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178 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後,被告黃書田於民國109 年8 月29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孫秀
珠及子女黃曉菁、黃添仁、黃雅慧、黃添義,嗣黃添義於109 年9 月9 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為母親孫秀珠,有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可證。依照前述說明,本件應由孫秀珠、黃曉菁、黃添仁、黃雅慧為被告黃書田之承受訴訟人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