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9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詹賢義
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蘇 泠
◎附件:
一、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5,160元(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,連同聲請人,合計共12人,並以每人 10份,每份43元計算【計算式:12×43×10=5,160】);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 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,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),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 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 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、現金袋或業主、雇主出具 之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以為釋明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 膳食費7,500元、手機費990元、保險費1,864元、機車油資 及保養費950元、個人雜支費1,000元,共計12,304元等項目 ,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?如否,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 要支出情形,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
及必要性,例如統一發票、消費或繳款收據、轉帳存摺內頁 明細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五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市 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且其上如有「有效人壽保險 契約」,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「保單價值 準備金、解約金」之數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一併陳報 本院。
六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、建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 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07年12月29日迄今,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 【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 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 更權利之情形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