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9年度,602號
PCDV,109,消債更,602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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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02號 
聲 請 人 劉永成
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但育緗

附件:
一、補正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二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,720 元【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, 連同債務人,合計4 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:( 3+1) ×43×10=1,720 元】。
三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 文件:
(一)財產目錄:土地、建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 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、銀行存款(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、及至補正日之數額)、股票(含公司、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保險單(含以本人及配偶、 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
(二)收入數額:聲請前2 年薪資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 )明細表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(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



帳存摺影本;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)。(三)必要支出數額:聲請前2 年之膳食、衣服、教育、交通(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、票段數、駕駛汽車之車號 、行照影本、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)、醫療、 稅賦開支(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、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)、全民健保、勞保、農保、漁保、公保、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。
(四)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:提出配偶譚王俐、2 名未成年 子女、及聲請人之父劉進中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 至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四、聲請人配偶譚王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五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,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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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