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9年度,584號
PCDV,109,消債更,584,2021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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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 
聲 請 人 王安熙(原名:戚皓然、廖良淦、廖茂宏、戚茂宏


代 理 人 葉又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但育緗
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150 元【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 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5 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 份43元計算:(4+1) ×43×10=2,150 元】。二、如有委任代理人葉又華律師,應提出勾選是否有特別代理權 之委任狀。
三、聲請人聲請前2 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 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四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(含保險契約)。五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 文件:
(一)財產目錄:土地、建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 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、銀行存款(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、及至補正日之數額)、股票(含公司、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保險單(含以本人及配偶、



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
(二)收入數額:聲請前2 年薪資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 )明細表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(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;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)。並 應提出家庭每月家扶中心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金額之相關 證明文件。
(三)必要支出數額:聲請前2 年之膳食、衣服、教育、交通(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、票段數、駕駛汽車之車號 、行照影本、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)、醫療、 稅賦開支(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、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)、全民健保、勞保、農保、漁保、公保、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。
六、提出聲請人配偶陳宜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。七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,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。
八、提出4 名未成年子女之在學證明書、學費繳納單據或證明、 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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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