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9年度,229號
PCDV,109,消債更,229,202102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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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淳棠 

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 債務,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消債條例第3 條、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衡以消債條例 之立法目的,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,若任其於惡性 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,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,致 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,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 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,藉以妥適調整其與相關債權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, 健全社會經濟發展。惟私法上債之關係,係以當事人間之信 賴關係為基礎,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,故當事人於以 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,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,並考 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,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,行使 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,故消費者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 務,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,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,始得准許之,以避 免藉此善意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,致使社會陷於道德 危險。又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,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「不 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、信 用、財產及勞力(技術)狀況,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,而不 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,所陳報之各項支出,是 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,如曾有協商方案或受強制執行,其協 商條件或強制執行後所餘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 求等情,為其判斷之準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最初係申辦信用貸款用以清償其 他債務,原認為尚可依約負擔還款條件,豈料嗣後因故歷經 一段無工作之空窗期,致捉襟見肘,其後雖有尋得新工作, 惟仍無法負擔高額循環利息,是以,聲請人僅得再增貸以清 償欠款,然以債養債之果使其財務狀況日益惡化,持續入不



敷出之情亦使聲請人無法喘息。為此,依法聲請更生等語。三、經查:
㈠本件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,曾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前置調 解,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 下稱中信銀行)陳報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因大量借貸或密集 消費,始致還款困難,考量其現年29歲,正值青壯年,尚有 工作能力,應有相當之償債能力,故不提出任何協商還款方 案供參,此經中信銀行陳報在卷(見本院消債更字卷第20頁 )。又兩造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本院行調解程序時均未到 庭,以致調解不成立,業經本院調取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155 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宗查閱無訛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所為 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,應審究聲請人其現況是否有「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之情事而定。
㈡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之情事,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、身分證正背面影本、健保 卡正面影本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 4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薪轉存摺明細 網路截圖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薪資明細表、新光銀行存摺 內頁影本、中國信託存摺內頁影本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查詢結果回覆書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異動查詢 、聲請人母親游秋虹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至108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游秋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異 動查詢、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、彰化銀行存摺內頁影本、 遠傳電信合約網路截圖暨電信費繳款證明單、福利金請領項 目說明、水電瓦斯費繳費證明、社區管理費繳費收據、網路 費繳費證明、就學貸款還款明細、車貸繳費證明、交通費發 票暨明細、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、申訴案件 處理紀錄暨協議書、中信銀行扣薪證明等件為證。惟查: ⒈聲請人主張其現於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品保處一般員工 一職,每月薪資加計獎金、加班費平均約為新臺幣(下同) 28,000元,然依其所提中國信託存摺內頁影本(見本院消債 更字卷第50頁至第51頁)觀之,聲請人最近半年(以卷內現 有書證判斷,計算依據係自109 年4 月起至110 年1 月止) 薪資平均應為32,117元【計算式:(24,560元+28,718元+ 29,987元+3,265 元+2,000 元+6,500 元+30,719元+4, 000 元+30,071元+30,248元+29,678元+25,667元+32,1 37元+31,871元+11,746元)÷10=32,117元,元以下四捨 五入】,是本院認應以此數額即32,117元為聲請人目前每月



可處分所得,較為客觀合理。
⒉又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分別為膳食費7,500 元、 手機電信費688 元、勞保費581 元、健保費371 元、福利金 115 元、水費85元、電費271 元、瓦斯費523 元、社區管理 費443 元、網路費100 元、意外險2,000 元、就學貸款2,30 0 元、車貸7,000 元、交通費600 元、雜支1,000 元、扶養 費1,500 元,共計25,077元等情,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補 正陳報狀及本院調查程序筆錄(見本院消債更字卷第25頁、 第145 頁)在卷可稽。聲請人上開陳報每月支出生活費用項 目中,關於勞保費581 元、健保費371 元、福利金115 元部 分,本院於計算上開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時,係以其提出 之中信銀行存摺內頁影本或明細所載實際領得薪資為計算依 據(見本院消債更字卷第50頁至第51頁、第155 頁至第156 頁背面),故此三項支出數額於聲請人領得每月薪資時應已 由公司一併預扣後,始發放予聲請人,參以聲請人亦自承勞 、健保費與福利金已從每月薪資中扣除,無須額外支出(見 本院消債更字卷第145 頁正面),是本院判斷此三項支出自 非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項目,應無提列之必要,予以剔除, 方為合理;關於意外險2,000 元部分,若聲請人自身經濟狀 況允許,自得以購買保險之方式降低日後可能發生不確定風 險所生之危害,惟聲請人經濟狀況目前並非良好,自不應勉 強支付商業保險費用,否則無異以債權人之金錢,為債務人 自身購買或維持保險,而提高債務人之保障,顯有違事理之 衡平,且聲請人既已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,客觀上 已提供必要之醫療保障,就基本之醫療照顧、傷病等均享有 保險給付,並未低於一般國民所享有之生存保障,是本院審 酌聲請人目前經濟、債務之狀況、債權人債權之確保,及聲 請人基本生存保障等一切情形,認聲請人此部分支出非屬必 要之生活費用支出,應予剔除,始為合理;關於扶養費1,50 0 元部分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母親游秋虹勞保局電子 閘門網路投保資料查詢表(見本院消債更字卷第112 頁至第 118 頁),可知其係58年9 月生,現年51餘歲,尚未達法定 退休年齡即65歲,且於今(110 )年尚有投保紀錄,係屬有 工作能力之人,再者,觀之聲請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時陳稱游 秋虹目前係從事美髮業,每月薪資約30,000餘元(見本院消 債更字卷第145 頁背面),則本院認為聲請人暫應無負法定 扶養義務之事由存在,基此,聲請人提列扶養費支出數額, 非其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之一,無從認可,應予剔除。至 聲請人所提列之其餘支出,衡酌其業已提出相關單據以供本 院參酌,考量現今一般社會經濟消費常情,堪認其所提列之



項目及金額並非無稽,應可採信。據此,聲請人每月必要生 活支出合計應為20,510元(計算式:膳食費7,500 元+手機 電信費688 元+水費85元+電費271 元+瓦斯費523 元+社 區管理費443 元+網路費100 元+就學貸款2,300 元+車貸 7,000 元+交通費600 元+雜支1,000 元=20,510元)。 ⒊循此計算,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收入32,117元扣除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共計20,510元後,其每月尚餘11,607元可用,觀諸中 信銀行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陳報全體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對 聲請人之債權總額,可知聲請人僅積欠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 共771,433 元,倘將其每月可用餘額全數用以償還前述債務 數額,聲請人僅需5 至6 年(計算式:771,433 元÷11,607 元÷12個月=5.5 年)即可清償完畢,且查聲請人係80年7 月生,現年29餘歲,距法定退休年齡即65歲尚有35餘年,為 有工作能力之人,因此,難以遽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 事,而如認其有短暫經濟上困難之情事,仍應再循協商途徑 謀求適當履債方式。是以,本件更生之聲請,不符合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所定之要件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更生之聲請,依其每月可支配所得既 不能認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,且尚有償還最大債權銀行及其 他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之可能,難遽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,核與消債條例第3 條所定要件 不符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駁回其聲請。
五、至於聲請人所預納之郵務送達費1,720 元,則待本件更生事 件確定後,如尚有賸餘,再檢還予聲請人,併此敘明。六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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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