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09年度,18號
PCDV,109,家繼簡,18,2021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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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
原   告 林玉志 

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          
被   告 林陳寶蓮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玉清 

被   告 林玉棋  遷出國前之


      林玉芳 

      林玉民 

      林玉陽  遷出國前之


      林玉棟 

      林玉森  遷出國前之




      林玉如 

      林玉平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0年2月20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


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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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