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
原 告 林玉志
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
被 告 林陳寶蓮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玉清
被 告 林玉棋 遷出國前之
林玉芳
林玉民
林玉陽 遷出國前之
林玉棟
林玉森 遷出國前之
林玉如
林玉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0年2月20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