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65號
聲 請 人 林○○ (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對照表)
兼
法定代理人 林父 (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對照表)
林母 (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對照表)
相 對 人 新北市蘆洲區忠義國民小學
法定代理人 葉誌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玖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除 前條第2 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 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同法第93條 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、其他被告李翠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,經本院104年度國字第2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 分之50,餘由聲請人負擔。聲請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,並為 訴之擴張及追加,相對人提起附帶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0 7年度上國字第13號判決確定,第一審(確定部分除外)、 第二審(含擴張、追加之訴)關於上訴部分,由相對人負擔 10分之3,其餘由聲請人負擔;關於附帶上訴部分,由相對 人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
計算書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項 目│金額(新臺幣)│備 註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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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裁判費│29,512元 │由聲請人預納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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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證人日│560元 │同上。 │
│旅費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一審證人日│1,090元 │由相對人預納。 │
│旅費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一審鑑定費│20,000元 │同上。 │
│(臺大醫院)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二審裁判費│12,765元 │由聲請人預納。 │
│(上訴部分,│ │ │
│含擴張、追加│ │ │
│之訴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二審裁判費│2,985元 │由相對人預納。 │
│(附帶上訴部│ │ │
│分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二審醫療查│1,000元 │同上。 │
│詢費用(新光│ │ │
│醫院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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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註:(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
│一、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先行確定部分: │
│ ㈠聲請人林○○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,273,491元,第一 │
│ 審判決聲請人林○○部分勝訴(185,696元)、部分敗訴 │
│ (1,087,795元),聲請人林○○就其敗訴部分其中315,5│
│ 61元提起上訴,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附帶上訴(185,│
│ 696元),先行確定部分為772,234元。 │
│ (計算式:1,273,491-315,561-185,696=772,234) │
│ ㈡聲請人林父、林母各自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,000元 │
│ ,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林父、林母全部敗訴,聲請人林父、│
│ 林母各自就其中37,500元提起上訴,各自先行確定部分為│
│ 762,500元。 │
│ (計算式:800,000-37,500=762,500) │
│ ㈢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總額為2,297,234元,第一審訴訟費 │
│ 用合計為51,162元,是第一審先行確定之訴訟費用為40,9│
│ 02元,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0,為20,451元。 │
│ 【計算式:772,234+762,500+762,500=2,297,234,29│
│ ,512+560+1,090+20,000=51,162,51,162×2,297,23│
│ 4÷(第一審訴訟標的總額1,273,491+800,000+800,000│
│ )=40,902,40,902×50÷100=20,451】 │
│二、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(確定部分除外),第二審訴訟費用│
│ (含擴張、追加之訴): │
│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(確定部分除外),為10,260元。 │
│ (計算式:51,162-40,902=10,260) │
│ ㈡第一審(確定部分除外)、第二審(含擴張、追加之訴)│
│ 關於上訴部分,訴訟費用合計為23,025元,由相對人負擔│
│ 10分之3,為6,908元。 │
│ (計算式:10,260+12,765=23,025,23,025×3÷10= │
│ 6,908) │
│三、綜上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7,359元,是相對人應│
│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,269元。 │
│ 【計算式:20,451+6,908=27,359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 │
│ 訟費用27,359-(相對人已預繳之訴訟費用1,090+20,00│
│ 0)=6,269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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